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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业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梁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迎被执行人梁业中,住:容县罗江镇三岸村七队。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业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业中应偿还垫付款人民币83671.79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724元,执行费11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梁业中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