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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荣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9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将其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的授信额度人民币32000元的广州移动银联人民币联名信用卡金卡激活使用,截止至2014年4月27日最后一次使用该信用卡,共刷卡消费透支人民币27318.11元。后经兴业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收仍不归还,并更换了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且未告知兴业银行。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家属代其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偿还了全部逾期款项。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甲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将其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的授信额度人民币32000元的广州移动银联人民币联名信用卡金卡激活使用,截止至2014年4月27日最后一次使用该信用卡,共刷卡消费透支人民币27318.11元。后经兴业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收仍不归还,并更换了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且未告知兴业银行。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家属代其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偿还了全部逾期款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被告人梁某甲的户籍材料;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人的身份证、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催收函及挂号信函收据、结清证明;5、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塔岗村塔一经济合作社分红分配表;6、被害单位代表黄某的陈述;7、证人梁某丙、梁某丁、陈某丙的证言;8、证人刘某丙、陈某丁、吴某乙的证言及分别辨认被告人梁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9、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某甲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梁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艾菁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国保附相关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