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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广海与被执行人宁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海,宁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海,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宁正良,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垣曲县文联干部,住山西省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广海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宁正良在你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