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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琴与鄢廷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鄢廷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97号原告徐琴,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居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鄢廷均,男,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华地街33号、35号、39号2-5、39号2-6、39号2-7,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卢冬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琴诉被告鄢廷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琴已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琴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