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友明与陈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明,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刚,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申请执行人胡友明与被执行人陈刚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工程款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叶 冰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