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尚宏伟与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宏伟,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尚宏伟,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游佩瑜,大中华区高级副总裁及中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宏伟与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尚宏伟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