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丁某某,女,回族,1994年出生。被告:马某,男,回族,199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