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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源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全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天津市源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3号楼1层1-10轴。法定代表人李全利,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源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1020004420317984,汇票印鉴齐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出票金额为壹万陆仟元整,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咸水沽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付款行即为出票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天津市源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佟子荣审判员  苗金顺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