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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成松与吕先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成松,吕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04042号原告曹成松,居民。被告吕先锋,居民。本院在执行曹成松与吕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沭民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2014)沭韩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已不具有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韩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汤 正执行员 庄宜霖执行员 王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