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有播与张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有播,张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申有播。被告张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有播与被告张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有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燕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燕青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鼎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