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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有播与张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有播,张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申有播。被告张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有播与被告张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有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燕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燕青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鼎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