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悦文申请执行王文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文,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文,男。被执行人王文,男。申请执行人王悦文与被执行人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王文给付王悦文货款80000元,于2015年6月3日前付清,因王文到期未付,王悦文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王文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悦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悦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