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XX阳与梁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梁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811号原告XX阳,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欧阳欢欢,女,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922966。被告梁怀祥,男,1983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梁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与被告梁怀祥已达成调解,原告XX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阳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XX阳诉讼费1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