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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XX阳与梁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梁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811号原告XX阳,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欧阳欢欢,女,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922966。被告梁怀祥,男,1983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梁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与被告梁怀祥已达成调解,原告XX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阳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XX阳诉讼费1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