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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碧姗与被执行人秦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碧姗,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徐碧姗,女,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学生,住高青县田镇镇街道办事处冯旺村。被执行人秦辉,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田镇镇街道办事处状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碧姗与被执行人秦辉交通事故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碧姗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碧姗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碧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