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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燕萍与陈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萍,陈铮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5号原告:金燕萍。被告:陈铮铮。原告金燕萍与被告陈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铮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30日起以月利率为1.5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放弃赔偿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铮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5月30日,被告陈铮铮向原告金燕萍借款1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铮铮应偿付原告金燕萍借款本金100000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铮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鹏宇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人民陪审员  黄梦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