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桂花、袁明群与袁明群、盛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袁明群,盛磊,山东梁山润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桂花。委托代理人:徐卫群。被告:袁明群。被告:盛磊。被告:山东梁山润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随。委托代理人:杨培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委托代理人:张宗鹏,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花与被告袁明群、盛磊、山东梁山润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