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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南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立买卖合同纠纷转换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上海南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立,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南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亦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嘉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