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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