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5号原告: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任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新昌,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4元,减半收取为13007元,由原告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