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纪任与被执行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纪任,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023-1号申请执行人姜纪任,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开劳仲裁字[2015]第16号仲裁书,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万四千一百三十二元整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万四千一百三十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