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华铖木业厂与林玉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华铖木业厂,林玉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投资人:吴明珍。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与被告林玉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嘉善县华铖木业厂负担。审 判 长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