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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宇,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童建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妍,该公司人事经理。被告:田宇,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第三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宇、第三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桂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