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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王履霞与吴生白、汪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履霞,吴生白,汪翠萍,陆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2-1号原告:王履霞,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生白,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汪翠萍,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陆在杨,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履霞与被告吴生白、汪翠萍、陆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王履霞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结案,原告王履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履霞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王履霞与担保人汪毅共同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徽州路393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