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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助发与黄汉水、杨真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助发,黄汉水,杨真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罗助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汉水,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杨真训,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罗助发与被告黄汉水、杨真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助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汉水、杨真训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助发诉称,被告黄汉水从事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工作,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先后于2014年4月1日和同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和20,000元,合计420,000元。被告杨真训与被告黄汉水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0,00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黄汉水、杨真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汉水先后于2014年4月1日和同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和2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两份借条载明:“今向罗助发借人民币400,000元整,此据。黄汉水。2014.4.1”和“今向罗助发借人民币20,000元整。此据。黄汉水。2014.12.16”。被告黄汉水借款后,未归还原告借款。另查:被告黄汉水与被告杨真训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和本院调取的黄汉水、杨真训《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汉水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20,000元,有被告黄汉水出具的书面借据为凭,借贷事实清楚。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杨真训与被告黄汉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黄汉水、杨真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汉水、杨真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助发借款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80元,由被告黄汉水、杨真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益民审 判 员  李连德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桂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