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胡家燕、张绍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胡家燕,张绍景,张绍春,曹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家燕,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绍景,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绍春,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曹培厂,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家燕、张绍景、张绍春、曹培厂的银行存款56377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