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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林、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绿荫小区3栋3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袁少珍,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7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710元,由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 判 员  喻 瑛人民陪审员  李良伟人民陪审员  周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