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书吉与唐书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吉,唐书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唐书吉。被告唐书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吉诉被告唐书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吉自愿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书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书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书吉负担。审判员 沈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