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湘乡市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梁山县杨嘉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乡市龙兴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梁山县杨嘉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桑梅中路烟酒副食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龙建湘,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万罗山社区棋梓法庭旁。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强,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杨嘉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后杨楼村)。法定代表人杨合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泉新,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法定代理人童东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咏松,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系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湘乡市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梁山县杨嘉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嘉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建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英、被上诉人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强、被上诉人杨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泉新、被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33元,退回上诉人湘乡市龙兴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东妮审 判 员 陶 玲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