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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士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勇,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延长线阳光壹佰国际新城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助理。委托代理人季亚楠,该公司东园园区经理。上诉人刘士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士勇与被上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刘士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士勇与被上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诉讼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诉人刘士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士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上诉人刘士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