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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季开平与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65-1号申请执行人季开平,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执行人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窦双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季开平与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3)第9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000元。2015年8月11日,本院提取了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并向申请人发放完毕。本案执行费170元已由案款中扣收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3)第919号裁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