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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2015)827申请执行人钟学英与被执行人王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827号王宁:钟学英与你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学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欠款3700元二、执行费5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注:本样式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