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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志远、祝建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远,祝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1号申请人:徐志远。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祝建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志远与申请人祝建成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8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志远与申请人祝建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祝建成欠徐志远建设工程款85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