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平与边瑞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某。被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年15日,被告离家外未归,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139651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边某某辩称:感情不好,不能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彩礼款可适当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为结婚,原告方送被告彩礼款86000元、另外送菜水钱14000元,衣服钱6000元等。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同年6月15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未归,后原告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返还金戒指及菜水钱5000元,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2、调查黎某某笔录,证实原告送彩礼款86000元、菜水钱14000元、衣服钱6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为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返还彩礼款,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本案的实际,由被告应按一定比例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在审理中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二、被告边某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70000元(其中菜水钱5000元)、金戒指一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