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兰芳、胡瑛等与黄晓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兰芳,胡瑛,胡珏,黄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91-4号申请执行人汪兰芳,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系胡永忠妻子。申请人胡瑛,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胡永忠女儿。申请人胡珏,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系胡永忠女儿。被执行人黄晓东,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汪兰芳、胡瑛、胡珏与被执行人黄晓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晓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晓东在相关部门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