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三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陈三明。被申请人杨行贵。被申请人柯琴。申请人陈三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杨行贵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各60万元未还,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行贵、柯琴购买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20幢2-6-2号的房屋一套(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407**号)及柯琴所有的鄂C5B8**号奥迪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三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自愿用现金10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杨行贵购买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20幢2-6-2号的房屋一套(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40752号,共有人柯琴)予以查封,期限从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二、对柯琴所有的鄂C5B8**号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从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由杨行贵、柯琴管理使用,但禁止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周明智审判员叶红艳审判员夏忠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何瑞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