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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甲盗窃罪,张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宋奇(另案处理)驾驶皖C×××××帕萨特轿车至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等地,采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轿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4435元。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霍某从滁州市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皖M×××××红色马自达轿车谎称为自己所有,并伪造了马自达轿车车主李某乙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马自达轿车做抵押与江苏省常熟市上海嘉银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应当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宋奇(另案处理)驾驶皖C×××××帕萨特轿车至滁州市区、来安县等地,采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轿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击碎车窗玻璃并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开车、望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8日夜,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伙同宋奇驾车从定远县至滁州市琅琊区龙兴花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龙兴花园小区外绿化带附近的一辆三菱越野车、被害人林某及孙某乙分别停放在龙兴花园8栋楼下的一辆马自达越野车和一辆现代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碎,窃得孙某乙车内的100余元现金。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宋奇又驾车到滁州市琅琊区卫民路社区文体活动中心院内,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东风本田轿车、被害人高某甲的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被害人詹某的一辆本田SUV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击碎,窃得詹某车内的两条硬中华香烟、40元现金和一个飞利浦牌剃须刀。经依法鉴定,被盗的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900元,被盗的飞利浦牌剃须刀价值496元。2、2014年12月8日夜,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伙同宋奇驾车从滁州返回定远,途径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太平村路段时,先后将被害人岳某停放在太平村元塘组的一辆本田SUV轿车和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太平村红旗组自家门口的一辆海马SUV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窃得岳某车内的一条软中华香烟和一箱小角楼酒。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宋奇又驾车沿滁定公路返回定远,在途经滁州市南谯区珠龙街道时,将被害人耿某停放在珠龙街道的一辆现代IX35SUV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碎,将车内的一个美国六星苹果电子狗及100元现金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50元;被盗电子狗价值432元。3、2014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驾车从定远县至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苑小区,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小区36栋楼下的一辆红色科鲁兹轿车、被害人杨某乙停在小区40栋楼下的一辆本田CRV轿车、被害人张某乙停在小区37栋楼下的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被害人马某停在小区37栋楼下的一辆白色长城哈弗轿车、被害人赵某停在小区36栋楼后面的一辆黑色起亚轿车、被害人徐某乙停在小区25栋楼下的一辆灰色现代轿车、被害人胡某停在小区27栋楼下的一辆黑色大众轿车、被害人张某丙停在小区23栋楼下的一辆白色福克斯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分别将张某乙车内的飞科牌剃须刀及10元现金、将赵某车内的2包软云香烟、将徐某乙车内的100元现金、将张某丙车内的2包软云香烟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飞科牌剃须刀价值79元,被盗4包软云香烟价值88元。4、2014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驾车至来安县长山街道,在来安县长山小学对面将被害人孙某甲的一辆黑色长城哈弗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5包国宾迎客松香烟盗走;后又行驶至长山街道吉祥装饰综合门市部门前,将被害人鲁某的一辆奔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但未盗得财物;将被害人鲁某现代胜达轿车内的一条苏烟、6包硬中华香烟、一部尼康单反数码照相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5包国宾迎客松价值100元、一条苏烟价值450元、6包硬中华香烟价值270元。5、2014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驾车沿104国道从江苏省南京市返回定远县,途径来安县汊河镇路边时将被害人宋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江淮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600元现金盗走。二、合同诈骗事实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霍某从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车主为李某乙的皖M×××××红色马自达轿车谎称为自己所有,并伪造了李某乙的身份证及皖M×××××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轿车抵押给上海嘉银金融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李某乙发现轿车被抵押后报警,上海嘉银金融有限公司发现被骗后也报警。之后张某甲归还上海嘉银金融有限公司2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弹弓一副、铜珠、黑色手套等物品;从李某甲人民币8820元等物品;李某甲家属刘玲玲代李某甲退赃1万元,发还孙某乙320元;在张某甲提供线索及协助下,侦查人员在安徽省定远县南环路139号将宋奇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及犯罪现场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张某甲、李某甲、宋奇之间的相互辨认及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王某乙对张某甲的辨认,霍某对宋奇、张某甲的辨认。3、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二千元。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17时对张某甲在定远县老一中对面出租屋进行搜查的情况。5、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弹弓一副、铜珠、黑色手套等物品;从李某甲处扣押人民币8820元等物品;李某甲妻子刘玲玲退赃1万元;发还孙某乙320元。6、发票、收据、滁州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等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及被害人维修车窗玻璃、贴膜所用去的费用。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物品价值。8、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李某甲、张某甲、宋奇、李某乙的自然身份情况。9、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证明:李某甲借用CFU222上海大众轿车一辆,该车辆所有人为陈某。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正海,皖M×××××汽车所有人是李某乙。11、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证明:霍某从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皖M×××××马自达汽车。12、身份证、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车辆转押协议、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李某乙以皖M×××××抵押借款6万元。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号账明细清单证明:王某乙、管义勤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14、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定远县南环路137号一出租房内抓获张某甲、在蚌埠市涂山路和丰原大道交叉路口抓获李某甲;根据张某甲提供的线索及协助下,在定远县南环路139号(定远县老一中对面)一出租房内抓获宋奇。15、被害人孙某乙、徐某甲等人的陈述证明:他们车窗玻璃被砸及车内物品被盗情况。1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4日下午4点多,李某乙和另外一个叫管义勤的一起到公司。李某乙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汽车产权登记证原件、汽车行驶证原件,他就跟李某乙签订了一份车辆转押协议,汽车抵押贷款6万元,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实际支付了52200元本金,5万元是转到管义勤的农业银行卡上。2014年8月12日上午九点多,真正的车主过来,他发现被骗了。报案后,张某甲通过银行转了2万元,目的是让他不要报案。1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他是来报警的,他是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租给霍某的汽车被霍某抵押掉了。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帕萨特驾车租给李某甲差不多有半年时间,租金一个月7000元。19、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宋奇说想租车到江苏常熟市,让他出面去租车。8月2日,他和宋奇到了安徽定远南门大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在安徽滁州接了张永(张某甲)后,三个人开车到常熟。晚上6点左右,张永说,向朋友借5万元,车子押在朋友那里了。他当时说车子押给别人不行的。张永说,没关系的,就借几天,最多一个月。20、同案犯宋奇的供述证明:去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李某甲开着大众帕萨特轿车带着他和张某甲在滁州市区及回定远途中,张某甲拿着弹弓下去砸车偷东西,偷了一箱小角楼白酒、电子狗还有香烟。2014年7月底,张某甲叫他一起到常熟去。他和霍某到定远县大海汽车租赁公司,由霍某出面租了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他和霍某到滁州接张某甲,在滁州待了两天,第三天早上三人到常熟。又过了一两天,张某甲说马六轿车被张某甲抵押去贷款五万元。霍某当时就着急了,三个人还吵了一架。张某甲叫霍某不要急,说三五天之内就把汽车赎回来。霍某被常熟警方抓了之后,他问过张某甲是怎么做的抵押贷款,张某甲说办了假的证件将马六汽车抵押出去做贷款。他出了2万元,叫张某甲还抵押款。2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和张某甲、宋奇在滁州市区、来安县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2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和李某甲、宋奇在滁州市区、来安县盗窃车内财物。2014年7、8月,他将霍某从定远县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皖M×××××的马自达汽车抵押给常熟市中凯国际906室的上海嘉银金融有限公司。他在滁州市里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过了几天,他又打给王某乙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骗取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退出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梅 果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化庆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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