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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胡某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多次寻找,未能找到被告胡某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其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胡某准确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陈某在找到被告胡某的住址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陈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楠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