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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颜某某,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