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郭洪涛与济南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涛,济南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88号原告郭洪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房小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被告济南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朋根,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涛与被告济南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涛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东鹏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涛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