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珠德西诉被告泽绒翁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珠德西,泽绒翁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康珠德西,女,XX岁,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城北XX村。被告泽绒翁登,男,XX岁,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麻孜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珠德西与被告泽绒翁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珠德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珠德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珠德西负担。审判员 白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再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