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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珠德西诉被告泽绒翁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珠德西,泽绒翁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康珠德西,女,XX岁,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城北XX村。被告泽绒翁登,男,XX岁,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麻孜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珠德西与被告泽绒翁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珠德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珠德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珠德西负担。审判员  白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再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