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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白城市,现住白城市。被告白某某,现住白城市,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