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白城市,现住白城市。被告白某某,现住白城市,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