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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又红与曾清香、龚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又红,曾清香,龚慧,邹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1号原告:刘又红,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曾清香,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龚慧,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邹汉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又红与被告曾清香、龚慧、邹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又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产权登记在原告刘又红(共有人刘海庆)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的房屋。2015年8月7日,原告刘又红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产权登记在原告刘又红(共有人刘海庆)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凃 峻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