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建与周福根、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福根,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郭军,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周福根、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