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徐小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经营者徐小红。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20xxxx7,汇票印鉴齐全,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已背书,付款行为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佟子荣审判员 苗金顺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