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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徐小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经营者徐小红。申请人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20xxxx7,汇票印鉴齐全,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已背书,付款行为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熟市沙家浜镇振科线缆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佟子荣审判员  苗金顺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