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林,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林。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西侧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林、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