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钟育利与林长汀、颜珍华、林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育利,林长汀,颜珍华,林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钟育利,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长汀,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颜珍华,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长永,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青水乡三房村乌坑。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410124513。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育利与被告林长汀、颜珍华、林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育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钟育利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丽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