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程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王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程玉东,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王华诉被告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元,原告王华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