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