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岑伟与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伟,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岑伟。被执行人: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勤俭。岑伟与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岑伟于2015年6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款21060元、诉讼费163.5元。同日,本��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支付加工款21060元、诉讼费163.5元、执行费218.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山县东陈乡海墩村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