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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钱尊爱与宋文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尊爱,宋文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钱尊爱,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文荣,农民。上诉人钱爱尊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尊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上诉人钱尊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