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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负责人石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英,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睿,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宗保、董梦兰,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更多数据: